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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防爆安全設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河南省防爆安全設備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Henan Explosion Proof Safety Equipment Trade Association;縮寫:HNExS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由河南省內防爆安全設備行業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社會主義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履行政府授權委托職能,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梁”作用,開展行業自律,加強行業管理,為振興發展我省防爆安全設備事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本會接受行業主管單位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在河南省南陽市仲景北路20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基本職能是溝通、協調、自律、服務,進行防爆安全設備行業的自律規范,主要業務范圍是:
(一)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向會員傳達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并貫徹落實。
(二)收集本行業省內外基礎資料和調研相關情況,向政府提出本行業發展等方面的建議,協助政府組織編制行業發展規劃,推動行業協調發展。
(三)協助政府規范市場行為,開展行業的反傾銷工作,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開拓市場和建立公平、有序競爭的外部環境創造條件。
(四)協助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起草、制訂本行業的地方標準及社團標準,并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組織建立本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網絡。開展對國內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搞好本行業的統計工作,組織開展行業經濟運行分析。
(六)推動和督促會員提高產品質量,協助政府組織搞好本行業質量管理工作,協助企業對產品質量進行診斷、咨詢和認證工作。組織本行業產品質量的分析和評價工作。收集和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組織本行業名優產品評選、推薦工作。
(七)加強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規行約,并監督遵守,組織開展本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八)推進行業科技創新,開展技術咨詢,組織技術交流,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九)推動本行業高效節能、低碳環保技術的應用和節能、環保產品的研發。
(十)組織交流企業改革、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經驗,推進企業現代化管理,協助政府推動企業和行業轉型升級。
(十一)對行業職工隊伍素質、勞動管理、分配制度等進行調研,并提出建議。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開展行業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標準等培訓服務工作。
(十二)開展省內、國內、國際交流活動,與省內外、國內外行業相關組織建立正常的聯系和交流,為行業、企業開拓市場服務。
(十三)組織境內外本行業產品和技術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學術會議和展覽會。
(十四)編輯行業情況介紹,出版行業內部和面向社會的有關刊物。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單位會員更換代表,需向本會作書面報告。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報本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提供有關資料,交協會秘書處,由協會秘書處審核后,報協會理事會批準。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入會日期以理事會審批通過之日算起。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優先取得有關信息、資料,并可優惠享有本會組織的交流和轉讓的科技成果;;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對涉及本行業內部需要協調的問題,以及涉及與其他行業和部門之間需要協調的重大問題,以至需要訴訟的問題;有權要求本會予以協助。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信譽和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并努力完成本會會排的工作任務,及時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會費標準:理事長單位:20000元/年;
副理事長單位:10000元/年;
理事單位:6000元/年;
會員單位:3000元/年。
(六)接受本會的評議或調解,積極協助本會對涉及本單位有關利益問題的協調;
(七)積極維護本會的團結、統一和工作上的協調。不組織、不參加有損于本會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 2 年不交納會費;
(二) 2 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和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 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的 1/3 %。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
(四)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 5 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 66 %。
本會秘書長的聘任,須經理事會2/3以上票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所稱本會負責人,是指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4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為7人。負責人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后的理事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理事長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任理事長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經本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五)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理事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向會員和社會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事或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監事會由 3 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八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或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條 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及由上級黨組織委派王立柱為本單位黨建工作聯絡員。本單位上級黨組織是南陽市環城漢冶辦事處。
本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
第四十二條 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四十四條 本會于每年5月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并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本會的基本情況;
(二)本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會財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本會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健全內控機制,規范使用票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財產來源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四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五條 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進行清算: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三)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7年1月1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2017年1月13日